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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产品消费税扩大征收范围 新政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日期:2013-01-04     来源:隆众石化网    浏览:128    评论:0    
核心提示:随着2013新年的到来,扩大征收范围的石油产品消费税新政再次成为了市场关注的焦点。2012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消费税
随着2013新年的到来,扩大征收范围的石油产品消费税新政再次成为了市场关注的焦点。
2012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消费税政策的新公告,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将对一切非国标液态石油化工品征收消费税,以石脑油(1元/升)或燃料油(0.8元/升)的税率进行征收。
此次新政影响最大的是调油市场,调油商和贸易商的利润将被严重挤压,因为所有的调油原料征收消费税后,将使得调油成本大幅增加。以山东芳烃汽油为例,征收消费税后其价格每吨将增加1400元左右。按照华北地区调和国三93#汽油的方案,芳烃汽油添加比例在30%左右,增收消费税后,调和成本每吨将增加420元左右。而目前调和93#汽油与山东地炼93#汽油差价仅在350-550元/吨,征收消费税后仅芳烃汽油一项的成本上涨就基本抵消了调和汽油与地炼汽油的价格优势。因此,隆众石化网预计,随着新的消费税政策开始实施,调油市场利润将大幅下降,调油流通的数量势必大幅减少,调油市场将会出现相当规模的萎缩。而对于成品油市场而言,调油市场萎缩后,中石化和中石油的成品油在市场上的占有率将会进一步扩大,两大集团在成品油供应上的“垄断”地位将会更加牢固。
  炼厂方面,近两年随着调和油品市场的不断发展,地炼芳构深加工产业迅速发展壮大,据隆众石化网数据显示,到2012年底国内投产以及在建芳构化装置产能超过1000万吨,山东更是深加工企业的主战场。但此前未纳入国税局征税范围的液体产品如MTBE(甲基叔丁基醚)、混合芳烃等调和汽油类都将在新政中被征收消费税。因此消费税新政实施后,由于下游所有产品需交税,成本价格的转嫁或将导致产品滞销,而深加工方面的原料加税后,则意味着地炼或将面临大幅亏损。
鉴于此次新政对于地方炼厂影响较大,去年12月中旬,山东炼油协会向国税总局申请暂时延迟征收消费税,针对液体油品消费税扩征提出了“制定非标液体油品行业标准”的可行性方案,以争取一份相对山东地炼企业有利的地方标准,寻求在消费税新政中增加补充条款,以缩小地方炼厂缴纳消费税范畴。
但据隆众石化网最新了解,目前无论是主营还是地方炼厂,均没有收到消费税新政实施推迟的通知,而且国家税务总局的官方网站上,也没有发布消费税新政推迟的公告,因此综合来看,石油产品消费税新政已经从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关政策的最新进展和变化,隆众石化网将会持续跟踪报道。
附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
一、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划分是否征收消费税:
(一)产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
(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产品,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产品的名称、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二、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如以沥青产品对外销售时,该产品符合沥青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名称、型号和质量标准等与相应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三、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一)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二)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四、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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