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分给李女士夫妇与其父亲老李的房屋,被父亲转赠“后妈”马女士,李女士夫妇因此将市住建委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产证。记者今日获悉,密云法院一审支持了李女士夫妇的要求。
李女士夫妇诉称,1994年,夫妻俩与父母以及祖母共同分得密云水库家属院楼房一套,房屋产权证办在父亲老李名下。此后李女士夫妇带着女儿与父母、祖母在此共同居住。
1999年和2003年,母亲与祖母相继去世。2004年,李女士夫妻俩及其女搬出上述房屋。
2010年3月16日,父亲老李与马女士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在该房屋居住。两年后,老李起诉离婚,马女士提出要求分割该楼房,并向法院提交了记载其为房屋共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李女士夫妇这才得知,父亲已于2012年以赠与方式,将该楼房变更登记为和马女士共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两人颁发了共有的房屋所有权证。
李女士夫妇认为,涉案房屋是夫妻俩与父亲老李共同所有,住建委为父亲以及马女士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侵犯了李女士夫妇的合法权益。因此起诉要求法院撤销该房产证。
市住建委辩称,该单位向老李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程序合法、符合行政法规规定,请求驳回李女士夫妇之诉。
马女士称同意市住建委的答辩意见,而老李则表示同意女儿女婿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密云水库管理处职工福利分房,李女士夫妇以及其父老李均为该单位职工,后经分房委员会研究决定,在老李退原有楼房、李女士夫妇退原有平房的情况下,分给三人现有住房,登记在老李名下。2012年8月,老李与马女士向市住建委提出申请,申请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为两人共同所有,住建委此后向两人颁发了房产证。
李女士夫妇为此打起官司。2013年7月16日,密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李女士夫妇是该房产共同共有人,老李擅自将该房产变更登记为其与马女士共同共有,将部分产权赠与给马女士,未经李女士夫妇同意,应认定该赠与合同无效,二中院也维持了该判决。
法院认为,市住建委将涉案房屋登记为老李与马女士共同共有,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是基于老李与马女士之间形成的事实上的赠与合同。鉴于上述赠与合同业经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无效,因此,市住建委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依法应予撤销。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市住建委颁发的“共有”房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