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被害人李先生通过老乡介绍,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了被告人杨某。杨某称其在政法系统有熟人,能通过关系把李先生身陷囹囵的儿子从韶关市北江监狱搞出来。
杨某答应在2012年6月份将李先生的儿子搞出来,但需要8000元的“帮忙费”。如果没成,这笔费用全数退还。“捞子”心切的李先生答应了杨某的要求,把8000元现金分3次给了杨某,并让杨某写了一张收据。
这期间,李先生为了进一步了解案情,多次提出要跟杨某口中说的“熟人”见面。可是杨某都拒绝了,称其朋友只能和他见面,不能和其他人见面。直到2013年6月,李先生的儿子还没有被“捞”出来。于是,李先生找上杨某,让他退钱。杨某坚决不还,并声称宁愿坐牢也不还钱。此后,李先生再也联系不上杨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花都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决杨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