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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费征收新标准有望出台

   日期:2007-11-07     来源:媒体    浏览:254    评论:0    
核心提示: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中国地质调查局局长汪民昨日表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相关调整方案将会在适当时机尽快出台。    汪民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包括矿业权有偿取得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两种。目前,矿产资源有偿开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中国地质调查局局长汪民昨日表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相关调整方案将会在适当时机尽快出台。

    汪民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包括矿业权有偿取得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两种。目前,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存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太低的问题,平均只有1.18%。他说,国土资源部已与财政部就相关调整方案达成共识,将会选择适当时机尽快出台。

    汪民认为,矿业权有偿取得现已有明确规定,分别按无风险、低风险和高风险3种方式出让,但仍存在问题:一是历史上无偿取得的矿业权需尽快妥善处置。对此,国土资源部将与财政部共同出台措施解决。二是一些地方对现有规定的执行还存在较大偏差。有的一律采用竞争性方式出让,违反了勘查规律和法律规定,挫伤勘查队伍的积极性;有的则大量采用申请在先或协议出让方式,使市场混乱和不公正,需进行一次统一清理纠正。三是对矿业权有偿取得的空间限制。取得探矿权,要按面积缴纳探矿权使用费,以防占用过多面积,圈而不探,问题在于收费太低,难以发挥其应有作用,需抓紧出台新政策解决。

    除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外,对矿产开发中的经济责任与收益分配机制,汪民表示,要按照已出台的关于矿产资源价款中央地方按比例二八分成、主要向地方倾斜的规定,大头留给地方。各地也要按这种思路,尽量向基层倾斜,让矿产地受益,以有效调动基层的积极性。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要按“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原则,提足留够,落实矿山企业对矿山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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