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5月23日电(杨金志、吴艳燕)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2日对本田诉力帆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力帆LF100T”型摩托车构成对原告日本本田公司专利权的侵犯,判令力帆公司赔偿本田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本案另一被告、销售“力帆”摩托车的上海文安摩托车有限公司也被认定侵权。
1996年5月,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向我国专利局申请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并于次年4月获得专利号为ZL96305242.X的专利授权。2003年底,五羊-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得到日方授权,获得在中国境内实施外观设计专利和以共同原告身份参加相关侵权诉讼的权利。
2001年,日本本田公司在上海文安公司购得一辆“力帆LF100T”型摩托车。2004年4月,日本本田、广州五羊-本田向上海二中院状告力帆公司、文安公司,称力帆公司制造并销售、文安公司销售的“力帆LF100T”型摩托车构成专利侵权。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日本本田公司人民币50万元。
力帆公司则辩称,文安公司销售的摩托车并非力帆公司生产,力帆公司制造的“力帆LF100T”摩托车与原告指控侵权的摩托车的外观设计不同,并不侵犯原告专利权,且力帆公司早已停止生产,也无获利。另一被告文安公司始终未向法院作应诉答辩。
自2003年以来,日本本田公司依据其享有的摩托车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在我国各地法院多次向力帆公司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力帆公司曾就涉案的ZL96305242.X专利向我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无效宣告,并获支持。日本本田公司对此不服,向北京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日本本田享有该专利权。
在审理过程中,上海市二中院将原告指控侵权的摩托车外观和原告获专利授权时备案的专利产品图片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和专利产品从各个设计要素综合体现出的整体设计和效果相似,法院据此认定被告生产、销售的这款摩托车属于侵权产品,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关于赔偿数额,法院根据各种因素酌情确定为30万元。因本案原告主张的是财产权,因此对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