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1日,温州市检察机关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材料和线索,开始对温州菜篮子集团腐败窝案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指控应国权等人涉嫌“四宗罪”,涉案总金额高达4亿余元。
第一宗:贪污罪,金额共计22072.83万元。2003年至2006年间,应国权等人利用担任温州菜篮子集团高管的职务便利,成立由高管及部分职工参股的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个人股份占80%、国有股份占20%),通过欺骗、贿赂市政府相关人员篡改市政府会议纪要的方式,使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取代温州菜篮子集团成为外迁安置主体,以偷梁换柱的形式,非法侵占使用国有划拨土地325亩,价值共计11578.8万元。
2005年至2010年间,应国权等人将原先由温州菜篮子集团经营的白肉运输、生猪屠宰、皮碎市场、蔬菜交易等业务,交由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出资参股的公司经营,其间共贪污业务经营收入共计10494.03万元。
第二宗:挪用公款罪,金额共计9386.5万元。2005年至2006年间,应国权等人先后4次将温州菜篮子集团的定期存单质押给银行,为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获取贷款或出具履约保函,共计挪用公款3485万元。
2006年至2008年,应国权等人挪用温州菜篮子集团资金2389万元,为应国权之子应飞杭承包的公司部门垫付客户出口退税款。他还挪用定期存单1000万元为该部门办理贴现业务提供质押。
2010年间,应国权等人还将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资金共计2512.5万元出借给钟某、戴某使用。
第三宗:私分国有资产罪,金额共计11198.54万元。1998年至2007年间,应国权等人采取虚增职工人数、虚报工资总额的手段,欺骗政府有关部门,使虚报的工资额度通过审核,并以工效工资的名义发放给公司高管及部分职工,共计私分国有资产11198.54万元。
第四宗:受贿罪,金额共计25万元。2005年至2010年间,应国权利用职务便利,在农贸市场摊位安排、水产生意等方面为黄某谋取利益,黄某先后三次送给应国权共计人民币25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应国权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四项罪名,应飞杭等15名温州菜篮子集团原高管,分别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部分相关犯罪,同时被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