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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陈晓案在京开庭 国美讨千万元“封口费”

   日期:2012-01-07     浏览:109    评论:0    
核心提示:中新社北京1月5日电 (记者 于立霄)国美电器公司状告前董事会主席陈晓合同违约案,5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国美在法
中新社北京1月5日电 (记者 于立霄)国美电器公司状告前董事会主席陈晓合同违约案,5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国美在法庭上称,陈晓离职后违背合约,接受多家媒体采访,发表不实言论,要求陈晓返还1000万元高管经济补偿金。

  去年3月9日,陈晓离职之前,曾与国美电器签署了一份《保密协议》,承诺不以口头和书面的方式发表任何不利于公司董事、公司高层的不利言论。国美为此还分两次支付给陈晓1000万元人民币的高层经济补偿金,也就是俗称的“封口费”。

  国美电器执行董事邹晓春出庭,出示了陈晓在离职后接受3家媒体采访的新闻报道。他说,陈晓向记者发表对国美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不实信息,是对国美商业模式、经营理念的诽谤和攻击,他的所作所为严重违背了双方签订的相关约定,给国美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此案缘于去年5月10日,中国一家财经杂志发表《国美事件再露面 陈晓大爆国美财务漏洞》的报道。文章引述了陈晓离职后对国美电器的评论,文中描述道:国美的股票已无投资价值,他本人将尽快抛售国美股票,并引用陈晓的话称“如果我自己坚持不走,没有人可以赶我出局”。

  文章发表后,国美电器作出强烈反应,以合同违约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就陈晓不实言论等侵权行为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针对该篇报道,陈晓曾辩解称:“从一场无议题的私人闲聊中片面抽取内容所发表的文章,是缺乏常识的个人理解。既非我原意,更不代表我的观点和言论”。

  开庭当天,陈晓是否与媒体见过面成为诉讼双方争论的焦点。陈晓的代理律师称,原告方提供的3份证据均为新闻报道。记者采写的文章不能证明陈晓本人曾接受了媒体的采访,而报道内容也不能证明哪部分出自陈晓所言、哪部分是记者所写,记者报道的内容完全是其个人理解,并不代表是陈晓的全部言论。

  陈晓一方还认为,这1000万元款项的性质是国美的高管离职支付金,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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