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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能对娃哈哈提起仲裁申请

   日期:2007-06-01     来源:媒体    浏览:389    评论:0    
核心提示:    在与娃哈哈之间的谈判陷入僵局之时,达能用实际行动证实了“将启动相关程序”的表态并不是一句玩笑话。昨天晚上,达能方面首次承认了媒体关于“达能已经就与娃哈哈之间的纠纷正式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出8项仲裁申请”的说法
    在与娃哈哈之间的谈判陷入僵局之时,达能用实际行动证实了“将启动相关程序”的表态并不是一句玩笑话。昨天晚上,达能方面首次承认了媒体关于“达能已经就与娃哈哈之间的纠纷正式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出8项仲裁申请”的说法。至此,达能与娃哈哈之间的谈判已经正式进入法律程序。
 
    昨日有媒体称,5月9日,达能亚洲公司已经正式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出8项仲裁申请,其中7项仲裁都是合资企业的外方股东针对中方股东提出的,主要针对娃哈哈违反合资协议的“非竞争性条款”,以及违反条款所引起的侵权行为。“被申请人未经授权,擅自生产与合资企业同样的产品,侵害了合资企业的利益。”此外,仲裁中还有1项是针对娃哈哈掌门人宗庆后的个人仲裁,主要是提出被申请人宗庆后违反了非竞争条款和保密条款。
 
    “报道内容基本属实。”昨日,达能所委托的公关公司相关负责人给记者发来短信,对于媒体报道的内容表示认可。但她同时表示,目前没有任何进一步的消息可以透露。而娃哈哈方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则表示:“如果收到相关文件,娃哈哈集团会积极应对。”
 
    据了解,在达能与娃哈哈签订的“合资合同”第19章中,中方股东娃哈哈集团、娃哈哈实业对外方股东有如下承诺,“不从事任何与合营公司的业务产生竞争的生产或经营活动”。而关于纠纷的解决,第26章第1条、第2条规定,双方若发生纠纷不能解决,将以仲裁的方式解决,规定机构为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一旦进入仲裁程序,就必须要接受相关机构的仲裁。”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邱宝昌表示,合资企业一般都是约定在第三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结果具备法律效力,其程序也要求仲裁双方必须参加。他同时建议,娃哈哈应该积极配合仲裁程序,如果对于达能仲裁申请中的要求不能认同,还可以及时提出“反请求”,类似于法庭上的“反诉”,以保证自身在仲裁中的权益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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