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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探索

   日期:2014-06-11     浏览:128    评论:0    
核心提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已经成为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对此,湖北省洪湖市水产局围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已经成为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对此,湖北省洪湖市水产局围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作过一些探索。

尝试

洪湖市是一个县级市,水产业是该市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全市水产养殖面积达116.6万亩,2013年水产品总量42.77万吨,渔业总值54.77亿元(不含水产加工值),水产总值占全市大农业总值的54.3%,其规模和总量均居全国淡水水产县市之首。对此,洪湖市委、市政府对水产发展非常重视,不断探索水产品质量安全新型监管模式,全面提升了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多年来,农业部在洪湖随机抽检鱼、虾、蟹样品每年都不少于30个,检测合格率均为

100%。

目标责任层层落实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能否抓好,关键在监管责任能否真正逐级落实,对此,市政府针对水产业在洪湖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的洪湖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并把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考核范围,与每年的“双考双评”相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市、乡、村层层签订责任状。同时,围绕监管机制建设、制度落实情况、质量安全整治与养殖执法、宣传培训、“三品认证”、产品质量检测与市场准入等方面的内容,制定了监管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全市20个乡镇和市直有关部门也分别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一些水产大镇还将市政府目标责任书进一步细化分解,将目标任务落实到村(场)。逐步形成了“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分级负责、齐抓共管”的监督机制。

部门职责界定明确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表面上看,工商、药监、质监、环保、畜牧等部门齐抓共管,实则由于存在着多头管理,以及部门利益冲突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在具体的水产品质量监管过程中,各部门行动难以协调,要么出现重复监管,要么出现监管盲区。对此,市政府明确将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授权市水产局。市水产局积极争取市政府组织协调,实现“从池塘到餐桌”的全程监管。为了守住水产品质量安全第一道防线,把水产养殖的“三源”(水源、种源、投入品来源)作为监管的重中之重,还自筹资金购进两台(套)水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设备,对辖区内所有生产和销售的水产品分部在池塘现场检测。此外,还建立了“洪湖清水”螃蟹、“洪湖世元”龟鳖等名特产品可追溯体系。由于水产部门研究水产,熟悉水产养殖、运输、加工的全过程,各环节都是无缝对接。多年来,洪湖市未发生一起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宣传培训扎实有效为了营造全社会关心、参与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氛围,市水产局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水产投入品经销户、水产苗种生产企业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等分期进行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水产标准化养殖、监督检测、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水产品生产者和监督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和掌握技能。同时,还通过“3.15”质量周,出动宣传车、宣传船,举行“水产品质量安全咨询宣传活动”。此外,还在市级电视台开辟《渔政之窗》栏目,及时公开投入品、水产品质量检测结果。

注重生态健康养殖在水产品生产流通过程中,存在“多、小、散、乱、杂”的客观现实,靠几个监管人员来管理千家万户的质量安全不是一个容易的事。引导渔民推行生态健康养殖是解决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根本。市水产局为24个淡水产品制定了养殖规程地方标准。全市20个乡镇水产服务中心配备了电脑、水质分析仪、显微镜等,通过每周定时采集水质分析,早预警、早预防,避免了“疾病用猛药”的状况。同时加强“三品”认证,全市现有有机食品4个、绿色食品3个、无公害食品67个。

问题

目前,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仍然面临一些困难,阻碍了政府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考核的有效开展。

考核对象难界定部门管理职能交叉的现象较为普遍。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在现实操作中更难把握。一方面缺乏统一性,比如: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渔药、鱼饲料等投入品的生产、销售均执行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兽药管理条例》,由畜牧部门负责渔药等的生产、销售审批与监管;而水产部门不能对投入品生产、销售环节进行监管,又怎么能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负责?造成部门间相互扯皮,政府形象受损;另一方面,现有法律法规的效力不够,特别在惩罚机制上,不能全面深入地对违反水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规的违法行为实施及时、有效的惩罚。

考核标准难把握水产生产经销大多为分散式的农户,规模化程度还较低,生产者缺少社会监督和自我约束限制。从水环境——苗种的引进——投入品的使用——销售运输——餐桌前的洗涮,哪个环节都有可能出问题,南京小龙虾事件就是洗涮环节出现的问题。当今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考核不是看看制度、听听汇报就能解决问题的,往往最容易忽视养殖过程中的监管,一些地方只好以省、部抽检结果为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导致有的地方只要把上级抽检应付好一切都好了。

监管经费难落实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面广、量大,需要大量的资金。而目前财政投入不足,缺少经费,监管工作自然就较被动。一个年产淡水产品40多万吨的水产大市,到现在还没有一家专业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水产品只能“抽”,不能“检”,还必须把样品拿到省里才能检测,有时出现死鱼事件,只能靠看、问、闻、摸等感官方式对其进行诊断。

建议

对县乡政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考核的思考与建议:

1.在不断充实完善市渔政执法队伍的基础上,以乡镇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为依托,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队伍,为实现监管重心下沉提供人员保障。通过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技术研发、引进推广、信息传递等,为渔民提供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生产的技术服务,真正构筑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反应敏捷、全面覆盖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组织网络。

2.严把三关。一是严把标准生产关,全面推进标准化养殖,规范养殖记录,便于质量可追溯。二是严把源头管理关,定期对水产投入品质量进行抽检、抽查,并将抽检结果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三是严把市场准入关,全面推行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质量安全制度,建立水产品生产基地和质量安全市场数据库,积极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市场创建,原则上每周应对水产品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抽检和重大节假日安全抽检。此外,水产部门每季度还要进行一次水产品风险评估分析。

3.狠抓“三制”。一是有奖举报制,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参与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良好社会氛围。二是监管考核制。按照年初《目标责任书》要求,组织专班,考核组织保障、考核日常监管、考核检测情况。考核结果要与当地政府领导逐项交换意见,并将考核结果分类排队,进行通报、存档。三是责任追究制。一方面要明确县市水产部门和所辖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另一方面界定追责范围,依照《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4.确保“三有”,健全保障机制。一是监管有机构。水产面积在60万亩以上的县市要成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和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站;水产养殖面积达到5万亩的乡镇,要分别成立监管检测站和渔政执法中队;水产养殖在5万亩以下的乡镇,可整合乡镇水产技术服务站,加挂乡镇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牌子。要将渔政执法大(中)队进行“参公”管理,将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站、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纳入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之列。二是有经费。县乡人民政府应认真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切实将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三是有手段。可以尝试建立水产品质量监管“黑名单”等制度,对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水产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当年不得评先、三年内不得申报项目、不得进行“三品”认证;对相关乡镇负责人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约谈制;还可与公安部门建立检打联动。

 
标签: 水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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